一、档案馆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.档案鉴定工作必须在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长领导下,由档案馆负责人、专职档案员会同有关档案材料形成部门,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共同进行。
二、档案鉴定小组应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,对保管期满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定。
三、档案鉴定小组对被鉴定的档案材料,要逐卷逐件认真审核,按照分工、个人初鉴、集体审查,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,鉴定结果要写出书面报告,登记造册经鉴定小组批准后,方可存毁。对应销毁的档案,要编制销毁清册一式两份。
四、对需延长保管期限的案卷,要在有关目录及案卷备考表中注明。对保管期限已满,但没有了结债权债务的财务档案,要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保管期限,待了结后再行销毁。
五、应销毁的档案,不得改作它用或以废纸出售。
六、档案鉴定小组要指定两名以上人员为销毁人和监销人,并在指定地点销毁,销毁人、监销人、批准人、鉴定小组人员均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。
七、鉴定报告、销毁清册及审批文件,应存档保存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