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档案工作人员和档案利用人员应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等法律法规,增强保密意识,提高政治站位,确保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。
二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谈论档案内容,不得私自将档案携带外出,不得私自拍照、摘抄、复制、传播档案内容。
三、利用涉密档案,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,在档案阅览室内由工作人员陪同查阅,非经批准,不得复制、摘抄、借阅。
四、严格执行档案库房管理制度,非本馆工作人员,未经允许不得擅入档案库房。
五、档案信息上网应遵守保密规定,入网计算机系统不得存储、处理涉密档案信息。
六、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,应登记造册,履行审批手续,指定专人监销,不得随意处置和出卖。档案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废弃纸张、光盘等应及时销毁。
七、档案形成单位和档案馆应加强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检查,定期开展保密纪律教育;档案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异常情况和失、泄密事件应及时处置,并上报相关领导和部门。
八、违反规定泄漏涉密档案内容,并造成不良后果者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
